婚姻法離婚債務分割案例

婚姻法離婚債務分割案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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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債務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簡單的說,此規則確定了“共債共籤”的規則,對於明顯超過家庭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如果只有一方對外舉債,首先要看另一方是否追認,如果不追認,則需要債權人一方來舉證證明債務人夫妻共同受益,或基於共同的舉債表示,如果不能證明,該舉證不能的後果由債權人承擔,另一方不再負有清償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