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婚前的債務、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