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要用離婚後的財產償還嗎

視情況而定,如果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以個人財產清償。

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要用離婚後的財產償還嗎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