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續期間花了婚前財產離婚時已經不復存在,也無從計算,故不再計算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婚前財產使用後,形成新的財產形式的,新的財產仍是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