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婚姻法二十四條債務陷阱?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內的債務,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債權人提出使用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對待的權利,即使二人離婚,雙方就有共同連帶償還償債務的責任。這是婚姻法二十四條的規定,這條規定也引發了國民的爭議,甚至部分法官都無法認同。如何規避夫妻債務風險?下面本站的小編爲您解答。

如何規避婚姻法二十四條債務陷阱?

婚姻法二十四條的爭議

1、觀點一:“二十四條”存在合理性。

社會上存在一些夫妻合謀以離婚爲手段,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而將債務分配給另一方,藉以達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目的的情形。如個人財產不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也會助長假離婚的現象。

2、觀點二:將一方債務一概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是有很多“副作用”的。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主要是男性)爲達到離婚後非法佔有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與人串通僞造債務,或者把自己賭博、吸毒、高利貸、非法集資等欠債僞裝成合法的家庭支出。一些受案法院在女方當事人無法提出反證的情況下,依據“二十四條”的規定,將這些債務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有的法院甚至在執行階段適用該條規定,未經判決直接將女方作爲被執行人。這嚴重損害了夫妻中無辜一方的利益。儘管法條很好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卻可能忽視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如何規避夫妻債務風險?

爲防止夫妻財產對一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通常在簽訂重大合同或者涉及重大債務時,夫妻一方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1)借款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爲個人債務,與夫妻另一方無關。

(2)夫妻之間進行財產約定,簽署書面協議並邀請有關人員作爲見證人,同時做好相關財產變更等手續,在債權債務發生時想方設法將該約定讓債權人知曉。法院均以夫妻一方或雙方不能舉證證明第三方知道其財產約定而敗訴,實踐中應當注意收集和保全這方面的證據,比如透過口頭告知、短信、電話、郵件致函或者有關合同中進行告知第三人。

(3)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並且夫妻一方表示不同意另一方從事經營活動,若從事經營活動所得及所負,由經營一方承擔,均與另一方無關,且該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而是用夫妻其他財產進行共同生活。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出借人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僞造可能的,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換言之,沒有匯款憑證的借條並不會一律被法律否定,而是需要綜合考慮案件其他情況與證據。從報道給出的資訊看,我們無從判斷這三筆債務是否應當得到法律支援。

對於有匯款憑證的兩張借條的法律後果認定,在現行法上則無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該解釋,除非趙某能證明前夫與其父母明確約定了相關債務爲前夫的個人債務,或趙某與前夫約定了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且父母對此明知,趙某都需要爲這兩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哪怕該債務在事實上是虛構的。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立法者主要是爲了避免夫妻惡意逃避債務,合謀“假離婚”,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將債務歸於另一方,損害債權人利益。

這種旨在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給一些人離婚後的生活帶來困擾,也帶來了一定的社會負面效果。由於字跡的書寫年份通常難以做出鑑定,一些無良的前夫(妻)很容易與曾經給其打過款的人惡意串通,重新寫個借條,虛構出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後訛詐前配偶。

立法,其實是在有矛盾的價值間做出選擇,保障更加合理的一方的利益,這也就意味着某些人的利益要被犧牲。小編以爲,婚姻法二十四條應該再次基礎上注重保護不知有借款的一方。因爲這部分人沒有實際享受到借款所帶來的福利,但在離婚後,還仍要履行還債義務。因此,“婚姻法二十四條”中隱藏的夫妻債務陷阱,還需多加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