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公司沒離職可以籤新部門的勞動合同嗎?

一、上個公司沒離職可以籤新部門的勞動合同嗎?

上個公司沒離職可以籤新部門的勞動合同嗎?

1、上個公司沒離職一般不可以籤新部門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動合同之中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然人),不可以同時是自然人,也不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必須僱方是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而勞務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是法人、團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團體。

(2)主體的性質和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僅有經濟關係,也有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務合同之間只有財產關係。

(3)用人單位的不同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受國家政策、制度的干預比較大,主要是爲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如勞動合同中必須要有用人單位的義務條款,如必須爲勞動者買社保發放的工資不能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還低等等,這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而不是雙方協商的;但是勞務合同的僱主在一般的情況下是沒有上述義務的,但是雙方當事人就上述關係也是可以作約定的。

(4)適用不同的法律。勞務合同主要受民法和經濟法的調整,而勞動合同則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5)適用法律不同。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調整;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糾紛一般是由民法調整。

職員在入職之後,若是想要離職,通常需要提前三天、或者是三十天將自己欲離職的意願告知單位,不得擅自離職,也不得在與原單位勞動關係沒有接觸之前就與新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否則有可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