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個公司沒離職可以籤新部門的勞動合同嗎?
1、上個公司沒離職一般不可以籤新部門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動合同之中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然人),不可以同時是自然人,也不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必須僱方是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而勞務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是法人、團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團體。
(2)主體的性質和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僅有經濟關係,也有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務合同之間只有財產關係。
(3)用人單位的不同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受國家政策、制度的干預比較大,主要是爲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如勞動合同中必須要有用人單位的義務條款,如必須爲勞動者買社保、發放的工資不能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還低等等,這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而不是雙方協商的;但是勞務合同的僱主在一般的情況下是沒有上述義務的,但是雙方當事人就上述關係也是可以作約定的。
(4)適用不同的法律。勞務合同主要受民法和經濟法的調整,而勞動合同則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5)適用法律不同。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調整;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糾紛一般是由民法調整。
職員在入職之後,若是想要離職,通常需要提前三天、或者是三十天將自己欲離職的意願告知單位,不得擅自離職,也不得在與原單位勞動關係沒有接觸之前就與新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否則有可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