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怎麼解除房屋保全?

一、公民怎麼解除房屋保全?

法律規定怎麼解除房屋保全?

公民要想解除房屋保全,是需要申請查封保全房屋的人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解除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財產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財產保全裁定的;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爲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二、財產保全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

第二,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第三,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第四,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因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對於保全規定並不是特別的清楚,保全主要指的就是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擔心日後生效判決無法實現,所以採取的一種措施,若需要保全的情形消失後,可以申請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