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病史能否判定是無效婚姻?

隱瞞病史能否判定是無效婚姻?

隱瞞病史能否判定是無效婚姻?

要確定婚姻是否無效,我國《民法典》有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

(三)婚前患有疾病,尚未治癒的;

(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法院調查另一方隱瞞的病史。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即有醫學上認爲婚前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癒的,視爲無效。哪些疾病屬於醫學範疇哪些疾病不應該結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幼保健法》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指定傳染病以及其他醫學上認爲影響婚姻和生育的傳染病。性疾病和嚴重的精神疾病。如果是其他疾病,則不視爲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民法典》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那些有禁止婚姻

(3)結婚前,他們患有醫學上認爲疾病不應該嫁給那些婚後尚未治癒(4)那些還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