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離異可否判婚姻無效?

隱瞞離異並不能判婚姻無效,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的三種情況,隱瞞離異不屬於婚姻無效的範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隱瞞離異可否判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爲由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的,爲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隱瞞離異的行爲,屬於婚姻中的一方存在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但如果辦理了結婚證,那麼該婚姻就是客觀存在的,並不能直接判決其無效,如果需要解除婚姻關係的,還需要由雙方協商進行離婚處理,具體情況也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