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債務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婚姻的成立,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條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了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

婚前隱瞞債務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所以能導致婚姻無效的,只有《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前隱瞞債務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都不能導致婚姻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