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團伙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一、婚姻團伙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婚姻團伙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1、以結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目的,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目的

2、在客觀行爲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3、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的“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被認定爲婚姻詐騙罪。

4、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5、 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數額較大”的詐騙罪。

6、詐騙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數額巨大”的詐騙罪。

7、詐騙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數額特別巨大”的詐騙罪。

二、婚姻詐騙罪怎樣量刑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詐騙罪增設單位犯罪的法律意義

詐騙罪增設單位犯罪的實質意義是以單位名義、爲單位利益實施嚴重社會危害性、符合詐騙罪客觀形態的行爲,是否需要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以單位名義、爲單位利益實施的詐騙行爲具有應受刑法懲罰性

判斷某一行爲是否具有刑罰當罰性,取決於二點:一是該行爲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二是該行爲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以單位名義、爲單位利益實施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爲,並不能因爲其是以單位名義、爲了單位利益就能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從實踐看,以單位名義、爲單位利益實施的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爲已引起了社會公衆的強烈不滿。在刑法未將此行爲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完全具備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的條件。其次,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而不是行爲人取得利益。就對法益的侵犯來說,單位集體實施的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爲與單純自然人實施的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爲沒有質的區別。

(二)以單位名義、爲單位利益實施詐騙行爲具有社會危害性

爲了單位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爲,雖然單位詐騙的事實的存在,但單位實施了詐騙行爲不等於刑法意義上的單位犯罪。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中可以看出,並非一切單位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都是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纔是單位犯罪。既然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爲詐騙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的主體,因此不能認定類似案件屬於單位犯罪,因此也就不能對單位進行刑事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姻團伙詐騙也是屬於違反了我國的婚姻法,而且這種行爲只要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且此罪一般是以數額的大小來進行決定,所以,婚姻是有婚法的規定,就是爲了防止那麼違法者再欺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