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需要哪些條件?

結婚需要哪些條件?

一、問: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是多少?

答: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鼓勵晚婚晚育。

二、問: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有哪些情形?

答: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問:男女雙方什麼時候纔算建立了夫妻關係?民間的結婚擺酒算不算結婚?

答: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即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辦理了結婚登記,纔是法律上的夫妻,其之間的夫妻關係才受婚姻法的保護。

注意民間的所謂“結婚擺酒”並不是婚姻法上的結婚。

還有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該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四、問:結婚後,女方必須成爲男方家庭的一員嗎?

答: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五、問:什麼情況下會導致婚姻無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六、問:如果結婚是被脅迫或欺詐,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答: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注意: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2、被欺詐結婚的,被欺詐一方不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七、問: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有什麼法律後果?

答:婚姻法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因此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同居的,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然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即不會因爲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而對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產生任何影響。

八、問:哪些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答: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九、問:夫妻在家庭生活的地位平等嗎?有“夫權”一說嗎?

答: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而且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在我國婚姻法中,並無所謂的“夫權”這一說法。

十、問: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什麼?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注意: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