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人生中的大事。有的男女頭腦一發熱就跑到民政局想要領結婚證,但是卻被告知不符合結婚條件。於是就會問,結婚需要哪些條件呢?本站小編馬上告訴大家,結婚都需要什麼樣的條件。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爲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屬於身份行爲,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託代理。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這一規定說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並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爲民法典律關係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的爲晚婚;晚於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週歲初育爲晚育。
(3)法定婚齡屬於強制性的規則,晚婚年齡則只是號召和鼓勵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禁止條件如下:
1、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正處於發病期間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經治癒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癡呆症患者;
(4)正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
當事人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並領取了結婚證,而且婚後尚未治癒的,構成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該項婚姻無效的宣告,收回結婚證。但一方於婚後始患此類疾病者不在此限。
結婚條件有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之分。只有男女雙方在同時滿足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的時候,才符合領取結婚證的條件,也才能夠最終成爲合法有效的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