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共有的房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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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爲結婚而購置房產的情況是非常普遍的,但並不是所有的夫妻房產都屬於夫妻共有房產,還包括了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的情況。那麼,在對夫妻房產進行認定時,對於夫妻共有房產怎麼認定呢?如果要離婚,就要對夫妻共有房產進行分割。那麼,夫妻共有的房產如何分割呢?以下是小編帶來的詳細介紹。

一、夫妻共有房產怎麼認定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並不是必然聯繫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爲,房屋屬於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並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於他的債務。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爲是夫妻共有財產。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羣體,基於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後,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二、夫妻共有房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和共同受贈或繼承的房屋。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父母給子女出資買房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分爲婚前行爲和婚後行爲區別對待: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關於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問題,《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

對於夫妻共有的房產,任何一方都是不能擅自進行處理的。而要是夫妻離婚的話,則需要對共同的房產做出分割。此時,由於房產的特殊性質,只能由其中一方獲得房產的所有權,然後對另一方折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