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遺囑公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遺囑公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遺囑公證提交的材料具體如下:

1、遺囑/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受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2、遺囑/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離婚證、喪偶證明等);

3、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4、遺囑/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如本人書寫有困難的,可向我處申請代爲草擬,經遺囑人或遺贈人覈對無誤後簽名並捺指印確認);

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等)。

二、辦理遺囑公證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2、遺囑處分的財產,應爲遺囑人個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遺產尚未分割的,應當先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再辦理遺囑公證。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爲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5、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由於財產所有人可能在死亡之前,訂立了多份遺囑,故此並不是說在辦理遺囑公證手續之後,就可以將遺囑之中的財產過戶了。必須要確定一下死者具體留下了幾份遺囑、各遺囑之間是否存在衝突、最後一份遺囑是什麼時候訂立的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