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我國法律規定,包辦婚姻是男女雙方不是基於自願結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行爲。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特點,以門當戶對爲基礎,以父母之言、媒妁之言爲條件和途徑,而婚姻當事人間往往缺乏感情。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有關家庭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爲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對於結婚的相關行爲,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應當嚴格按照自願平等的原則來進行適用,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存在家庭暴力婚姻等情況還需要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