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概念是什麼?

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概念是什麼?

雖然我國的法律當中對於非婚生子女的各種民事權利也有着立法保護,但是總而言之,法律上對於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還是有限的,非婚生子女必須要經過認領的這一程序以後才能夠真正意義上跟婚生子女是一樣的。有些人在生活當中沒結婚就生下了孩子,但是自己卻並不清楚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概念是什麼?

一、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概念是什麼?

非婚生子女認領是指透過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爲。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一般適用於非婚生子女無法準正的情形。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對非婚生子女來說是一個重要的環節,透過這個環節可以使非婚生子女變成婚生,也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護,真正意義上使得他們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二、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方式有哪些?

非婚生子女認領形式之一:自願認領

自願認領是指生父自願承認該非婚生子女爲自己的子女。自願認領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撫養的事實而產生。

自願認領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進行,爲要式行爲。如《日本民法典》規定,須向戶籍部門申報認領;如《法國民法典》規定,須經過公證認領;有的國家如《瑞士民法典》規定,須向身份管理官申請認領;有的國家規定,須向監護法院申請認領。

認領行爲是一種身份性質的民事行爲,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國家規定,自願認領只須生父存在認領該非婚生子女爲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爲未成年人的情況下,自願認領該非婚生子女須經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爲成年人的情況下,自願認領該非婚生子女還須經成年於女本人的同意。

非婚生子女認領形式二:強制認領

強制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動認領時,有關當事人以充分的證據訴至法院,由法院透過訴訟程序確認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的血緣關係。

強制認領的根本目的在於制裁逃避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強制認領以非婚生子女與認領人之間存在血緣關係爲前提,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強制認領的發生原因和事實,如證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存在同居事實,或透過申請進行“親子鑑定”等。

提起強制認領的請求權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國家還規定了強制認領的訴訟時效,大多數國家規定爲一年,有的國家則規定爲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概念也就是透過某種法定程序,讓非婚生子女變成跟結婚以後生孩子的這種情況都是一樣的,只有透過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才能夠使非婚生子女的各種權利得到法律上的保護的。我國法律當中,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包括自願跟強制這兩種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