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被認領嗎?

一、非婚生子女可以被認領嗎

非婚生子女可以被認領嗎?

可以由生父或生母可以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一般爲單方法律行爲,有認領人的意思表示,無需經非婚生子女其母親的同意,並且生父的認領權利,有民法上形成權的性質,不受時效限制,即不問子女的年齡情況,其生父都可以認領。

認領的形式主要有兩種:第一是自願認領,又稱爲任意認領,是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爲自己的子女,並自願承擔撫養義務的法律行爲,不得代理,無需他人或法律的強制。

第二是強制認領,稱爲親之尋認,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自動認領時,由非婚子女的生母或有關當事人訴請法院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經法院訴訟程序確認親子關係,這種被強制認領的當事人一般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二、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條件

認領時具備的條件爲:

(1)認領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有認領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大多數國家規定生父爲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人,如羅馬尼亞、瑞士、德國等國採用此規定,有的國家規定,父母都可爲認領人如日本等國,一般情況下生母基本上可以因分娩的事實即可確認,但是,有的時候生母在嬰兒出生時將其遺棄或拒絕撫養的由生父來承擔撫養義務的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我們也應該考慮到生母的認領權利和制度,所以父母都具有認領權利的這種雙向的認領權利有利於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保護

(2)認領行爲是發生在認領人還未死亡的期間,如已經死亡的立有遺囑的可以由其子女來完成其遺願。

(3)認領行爲發生在被認領還未死亡的期間,如已死亡的有子女的可透過對其子女的認領來完成對其死者的認領。

(4)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必須存在事實上的生父母關係。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