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公證認領,如德國民法典第1723條規定須由生父申請,經監護法院宣告認領。法國民法典第335條規定認領除載入出生證明外,還須以出生證書爲之。
(2)是登記認領,如日本民法典第781條規定,認領須向戶籍部門申報認領或遺囑方式認領。前蘇聯蘇維埃法典規定父母雙方共同到戶籍機關登記認領。
(3)是事實認領即生父已經撫養非婚生子女,並且有認爲該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意思表示,視爲認領。如臺灣民法親屬編有此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非婚生子女雖是不正當男女關係所生的子女,但責任應由其父母承擔。子女是沒有任何過錯的,其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適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全部條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