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社會中有很多非婚生子女的實際成長狀況都是非常糟糕的,雖然是因爲當事人的父母違反我國的法律依造成的這種局面,但是有很多的非婚生子女所面臨的境地卻是被自己的親生父母親所遺棄,在整個成長過程當中都得不到朋友的關愛和照顧,因此我國才建立了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那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自願認領,一種是強制認領。

第一、自願認領

自願認領是指生父自願承認該非婚生子女爲自己的子女。自願認領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撫養的事實而產生。自願認領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進行,爲要式行爲。如《日本民法典》規定,須向戶籍部門申報認領;如《法國民法典》規定,須經過公證認領;有的國家如《瑞士民法典》規定,須向身份管理官申請認領;有的國家規定,須向監護法院申請認領。認領行爲是一種身份性質的民事行爲,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國家規定,自願認領只須生父存在認領該非婚生子女爲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爲未成年人的情況下,自願認領該非婚生子女須經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爲成年人的情況下,自願認領該非婚生子女還須經成年於女本人的同意。

第二、強制認領

強制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動認領時,有關當事人以充分的證據訴至法院,由法院透過訴訟程序確認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的血緣關係。強制認領的根本目的在於制裁逃避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強制認領以非婚生子女與認領人之間存在血緣關係爲前提,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強制認領的發生原因和事實,如證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存在同居事實,或透過申請進行“親子鑑定”等。提起強制認領的請求權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國家還規定了強制認領的訴訟時效,大多數國家規定爲一年,有的國家則規定爲二年。

二、非婚生子女上戶口要交哪些材料?

非婚生子女戶口辦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嬰兒父、母的入戶書面申請

(二)嬰兒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結婚證;

(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須出具親子鑑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鑑定機構鑑定後出具);

(四)嬰兒父或母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證明或派出所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需加蓋派出所公章);

(五)嬰兒父母一方屬於外地戶口的,外地戶口一方戶口登記地公安機關應出具嬰兒未落戶證明。

由此可見,在我國,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方式其實就是包括當事人自己認領,另外就是因爲沒有結婚就不承認的話,其實也能夠申請法院要求其強制認領的,這就是爲了避免有些極端不負責任的人要逃避自己撫養的這種責任和義務,這兩種方式都充分保障了非婚生子女最基本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