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保護令有時間限制嗎?

一、法院作出保護令有時間限制嗎?

法院作出保護令有時間限制嗎?

有時間限制。《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反家庭暴力法》:面對家庭暴力,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二、向誰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爲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人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要包括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以及闡述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爲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於存在家庭暴力這種情況是可以由當事人申請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這種方式是可以保護當事人的人身安全。當然保護令的時間並不是無界限的,一般情況下只有6個月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