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條件有兩種,一是必須具備的條件,二是禁止結婚的條件。必須具備的條件爲: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