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