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買賣婚姻犯法嗎?

在我國買賣婚姻犯法嗎?

我們知道我國是一個法制社會,任何違法行爲都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而在生活中,我們會遇到買賣婚姻的情況,買賣婚姻是法律嚴禁的,買賣婚姻的最大特點: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違反當事人的意願,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爲。那在我國買賣婚姻犯法嗎?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買賣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爲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聯繫與區別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爲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是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姻當事人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包辦強迫外,還有一個藉此索取財物的問題。

二、對於買賣婚姻的處理方法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係。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本身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但是如今在物質生活變得越來越重要的時代,有時候婚姻成爲了一種交易,而買賣婚姻就是主要目的是來謀取一定的利益,這嚴重欺騙一方的感情別損害了男方的經濟利益,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