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爲涉外婚姻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序進行。符合補發條件的,予以補發;不符合補發條件的,不予補發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婚姻登記機關對不具備補發結婚證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涉外婚姻如何補領結婚證。
一、初審
初審是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初步審查,詢問一些基本事實。
二、受理
(1)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因《聲明書》需在婚姻登記員面前本人親自簽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領。
(2)婚姻登記員監督並簽名。
三、審查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3)查證結婚登記記錄是否屬實。
四、補發
(1)經查證確認屬實、符合補發條件的,予以補發;
(2)不符合補發條件的,不予補發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具備補發結婚證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爲當事人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復婚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結婚證,可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五、時間和費用
辦理時間: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或即時辦理(符合補發條件的,也有當場補發結婚證)
收費標準:結婚證工本費9元/對;其他費用另計。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我們知道,涉外婚姻補領結婚證的程序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因此要了解涉外婚姻補領結婚證的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本站小編建議在補領結婚證之前,最好先進行婚前財產的公證,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