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父母也不例外。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不論父母阻礙了結婚自由還是離婚自由,如果屬於婚姻無效情形的,婚姻中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果屬於脅迫結婚的,可申請撤銷婚姻,如果不屬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情形的,可提起離婚訴訟,解除婚姻關係,如果父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不嚴重的,還可以由有關部門對阻礙婚姻的父母給予批評教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