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時聊天記錄是證據嗎

訴訟離婚時聊天記錄是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而電子數據屬於證據的一種,電子數據是指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顯然,聊天記錄可以作爲證據使用。但任何證據都必須經過質證、認證,聊天記錄也不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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