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一方借錢是否爲共同債務

婚姻關係與同居關係不同。在婚姻雙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債權人與債務人有明確約定該借款爲個人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時,另一方纔不用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而在非婚同居雙方發生此類糾紛時,同居期間雙方關於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法院按照“個人之債由債務人獨自承擔,共同之債由雙方共同承擔”的原則進行處理。同居關係中的共同之債主要包括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賃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共同使用傢俱設施的購買費用、維修費用、共同子女撫養費用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同居期間一方借錢是否爲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