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對於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一般受理,並做出調解書。但是,對於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若被告一方在國內有住所,原告在中國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原告一方在國內無住所,或雙方在中國境內均無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