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佔地補償款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離婚時佔地補償款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一、離婚時佔地補償款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1、離婚房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的,根據拆遷政策的規定,拆遷補償款是給予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非居住人)。此時,由於房屋只屬於夫妻一方,則拆遷補償款只能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因此,此種情況下,離婚拆遷補償款不進行分割。

2、離婚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夫妻共同擁有房子的產權,房屋拆遷補償款是對夫妻的共同補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拆遷補償款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當然,一般情況下是平均分配,在分配時需要同其他共同財產一樣參照照顧無過錯方、女方、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對拆遷補償款進行分配。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我們可以看出,對佔地補償款的分割取決於原土地附着物的歸屬。原土地附着物就不是夫妻共有的情況下,另一方想要分割佔地補償款也是不切實際的。不過,這種情況在離婚官司當中也是最爲複雜的一部分,就好比說房產,婚後房產增值的部分實際上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