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補辦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怎樣補辦

如何補辦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怎樣補辦

有的人在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後,就認爲沒有什麼用了,因此不好好的保管。在日後需要用到的時候,才發現自己將離婚協議書丟了。不過此時也不用擔心,我國法律規定可以補辦離婚協議書,那麼如何補辦離婚協議書呢?以下是具體解答。

一、如何補辦離婚協議書

在夫妻辦理協議離婚時,需要向民政局提交離婚協議書,該離婚協議書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歸檔。當夫妻的離婚協議書丟失後,請不要着急。離婚協議書丟失是可以補辦的,您只要拿着您的離婚證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或戶口本,到婚姻登記中心申請查閱離婚檔案,工作人員會把你們的檔案調出來之後,根據其本人的申請,把曾經辦理離婚登記時,交給民政局的那份離婚協議書複印一份並加蓋公章就可以了。

二、離婚協議書有哪些風險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

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覈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後,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透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透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3、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在看完了上述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該如何補辦離婚協議書了吧。在補辦的時候需要當事人帶上相應的證件材料,到之前辦理離婚手續的民政部門進行補辦。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