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書的要求都有哪些

簽訂離婚協議書的要求都有哪些

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需要夫妻就離婚的相關事項達成一致後,實際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才行。而在具體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時候,光是根據約定好的內容作出還不行,此時要有一定的要求。那到底簽訂離婚協議書的要求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簽訂離婚協議書的要求都有哪些

(一)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於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係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二)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癡呆症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主要內容也是必須包括的內容。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後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透過婚姻登記程序離婚,而只能透過訴訟程序離婚。

(一)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後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妥當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給付等等。由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協議中還可以約定不直接撫育方對子女探望權利行使的內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時間等。

(二)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合理分割,對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以經濟幫助作妥善安排,並切實解決好雙方離婚後的住房問題;

2、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負責的處理。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也是要求夫妻滿足規定的條件,不然的話就不能以這種方式解除婚姻關係。而這裏要求滿足的條件,其實也可以看作是簽訂離婚協議書的要求,詳細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瞭解答,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