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登記的具備條件

條件如下:
1、主體要件是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必須是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
2、合意要件是夫妻雙方就離婚問題進行了充分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
3、其他要件是夫妻雙方對離婚的其他事宜,如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債務等問題作出適當的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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