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監護權變更歸中院還是高院判決?
監護權變更歸中院還是高院判決的確認方式:若監護權變更由中院審理的,則監護權變更歸中院判決,若監護權變更由高院審理的,則監護權變更歸高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法律關聯法條沿革資訊引用統計
第十九條
進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爲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二、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變更子女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之後若一方存在經濟問題,沒有能力繼續撫養孩子的,另一方可以與其協商,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若對方不同意,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對方不具備繼續撫養孩子的能力,然後向法院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