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公正有效嗎?

離婚協議不公正有效嗎?

一、離婚協議不公正有效嗎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在解除婚姻關係時對財產問題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一致意見。根據婚姻法相關法律,離婚協議書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生效,也就是說,辦理離婚登記領離婚證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前提條件。

所以,如果只是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而未辦理離婚手續的話,並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也是無效的;即使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離婚協議書也不產生效力。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二、離婚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爲解除婚姻關係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爲解除婚姻關係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離婚協議必須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

(2)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三、離婚協議簽字就有效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所以,解除婚姻關係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透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及發放相關證件。離婚協議並不是普通的合同關係,是涉及人身關係的特殊協議,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是否生效,這與是否辦理公證手續並沒有必然聯繫。而在法律上面,也沒有強制要求離婚協議書必須要辦理公證。不過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上簽字了之後,此時協議還不能正式生效,一般還需要雙方共同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將離婚協議書登記備案了之後,那麼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