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協議可視爲離婚嗎

夫妻分居協議不可以視爲離婚。分居協議書,是夫妻決定分居時簽訂的協議,其內容主要包括夫妻願意分居,並且對分居期間的財產和子女撫養一一作出約定。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途徑:
一是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
二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分居協議可視爲離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