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離婚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該不該離婚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該不該離婚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不該離婚的判斷標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法律規定所禁止的,違反即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禁止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等等,凡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認定爲夫妻感情破裂。

(二)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符合其一即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情形。

(三)是其他情形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視爲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一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二是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明知患精神病而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是一方欺騙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是登記結婚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六是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無悔改無和好可能的。

七是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八是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九是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判斷到底該不該離婚的標準,就是能否認定夫妻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存在肉體上的出軌行爲,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戒不改,造成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而且絕無和好的可能,屬於法律認定可以批准離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