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

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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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繼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繼子女和繼父母在一般情況下並無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係。收養法從維護再婚家庭的穩定和睦出發,鼓勵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養繼子女,使他們之間形成完全等同於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樣既有利於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教育,也可以減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國《收養法》第14條對這類收養的條件也作了放寬規定,即可以不受除《收養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等條款的限制,具體放寬條件如下:

(一)繼父母可以收養14週歲以上的繼子女,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

(二)由於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方式事實上已經改變,所以,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經濟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

(三)收養人可以不受無子女及夫妻年滿30週歲的限制。

(四)收養人可以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此爲修改後的收養法新添的內容。

不管是是否是親戚之間的收養,實際若需要將子女的親生子女送養給他人的,此時必然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否則的話送養行爲就有可能被認定爲拐賣兒童罪。另外,實踐中也可能出現收養繼子女的情況。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同時也辦理了收養手續的,則此時收養關係也就合法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