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年齡差距

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年齡差距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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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辦理條件: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30週歲。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從《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瞭解到,要收養孩子還需要辦理收養手續才行,而一般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是在縣級民政部門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的手續,此後收養關係纔會產生法律效力。而在被收養人尚未成年之前,收養人不得解除雙方之間的收養關係,不過要是收養人與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話,則屬於例外情況。在解除收養關係的時候,收養的子女要是年齡超過了8週歲的,還應該徵得其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