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