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的基本要件有哪些?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基本要件有哪些?

遺贈扶養協議的基本要件有哪些?

1)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協議條款完備,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

3)遺贈的財產屬遺贈人所有,產權明確無爭議;財產爲特定的、不易滅失;

4)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5)遺贈人有配偶並同居的,應以夫妻共同爲一方簽訂協議;

6)扶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徵得配偶的同意;

7)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及擔保財產。

二、遺贈公證辦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1、申請遺贈公證必須親自到住所地或遺贈行爲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書,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並要提交相應的材料

2、當事人申辦遺贈公證時,必須親自到住所地或遺贈行爲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機構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根據其申請派公證員到遺贈人的居住地辦理。

三、接受遺贈的表示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四、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贈撫養協議就是屬於經過雙方認定了之後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但對於形成此關係也是需要有合法的條件,如果一方沒有民事能力的話,那麼此協議就算訂立了之後也是屬於無效的,因此,在處理之前就要明確的知道法律所規定的條款,從而才能保障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