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能領養孩子麼?

一、殘疾人能領養孩子麼?

殘疾人能領養孩子麼?

殘疾人領養孩子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週歲。

有幾種特殊情況除外,即被收養人是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此條的約束,繼父母領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如果收養人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孩,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

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關於這點要看殘疾人傷殘的程度,如果收養人自己都不能生活自理,那麼對被收養人是沒有保障的,如果殘疾人傷殘的程度輕微,換句話說傷殘不影響他的正常生活,能夠給被收養人營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空間,對被收養人身心健康能得到很大的提高,那麼就這一條件是可以領養的。

符合上述領養孩子條件的殘疾人朋友,可以到孤兒院領養孩子了。但是,還有一點非常重要,那就是領養孩子必須辦理領養登記。沒有經過辦理合法領養登記的領養關係是不成立的,不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辦理領養登記的程序,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二、殘疾人領養孩子需要什麼材料

(一)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領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領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領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領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其實在我國,只要滿足規定的收養人條件,那麼就是可以收養小孩的。因此殘疾人能領養孩子,只不過前提是要符合規定的條件。而殘疾人在領養孩子的時候,也是要辦理手續的,這個過程中就會要求提供相應的材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