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收養人要具備什麼條件

收養人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和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建立一般收養關係時,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即收養人不論是有配偶者,還是無配偶者,必須無自己名義下的子女(包括親生的子女、養子女、有事實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這裏所說無子女,並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願生育,要求收養子女的,只要具備相應條件,也可以收養子女;當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養。

(二)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種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者,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必要經濟條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從物質生活和教育諸方面爲被收養人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由於《收養法》此條爲剛剛修改的內容,哪些疾病不準收養子女,還有待於醫療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對有嚴重傳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養子女。

(四)年滿30週歲。

這是取得收養人資格的最低法定年齡,不滿30週歲的公民一般不得收養子女。若收養人爲夫妻的,須夫妻雙方均年滿30週歲。

(五)有配偶者作爲收養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人(包括共同收養的夫妻)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二、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收養人的收養申請;

(二)收養人所在單位的證明,證明有收入,有經濟條件收養;

(三)收養人所在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是當地居民,有收養要求;

(四)收養人的體檢,證明身體健康,有條件撫養孩子;

(五)收養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六)收養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證明,證明收養人無犯罪記錄;

(七)如果收養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給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撫養費。

成立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可以說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除了當事人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外,還要辦理收養公證或者收養登記。而此時,被收養人、送養人以及收養人要具備什麼條件呢?《收養法》中早已作出了規定,各位可以查閱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棗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