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棄嬰能不能解除收養關係

首先要看收養的棄嬰,是否在我國法律上符合解除收養的條件。第一種情況養父母如果與已經成年的收養子女,家庭關係不好,甚至是非常惡劣的關係,沒有繼續一起生活的感情時,這時候可以解除養父母與收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係;第二種情況,養子女還是未成年,但是養父母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有虐待孩子的行爲,甚至是遺棄收養的子女,違反了身爲父母應該盡到的撫養責任,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這時候也可以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第三種情況在收養的子女已經成年後,不能盡到贍養的責任,經常打罵養父母、甚至是有虐待養父母的行爲時,這個時候也可以解除養父母與收養子女的收養關係。

收養的棄嬰能不能解除收養關係

按照經過協議要解除收養關係的,必須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纔可以辦理。收養的子女如果已經成年,那麼只需要經過收養子女本人的同意就可以。如果收養的子女年齡還是很小,還未到成年的年齡,就要得到收養子女親生父的同意,或者時當時送養人的本人同意纔可以協議辦理,處理的原則是要維護未成年收養子女的利益。辦理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時候,就財產的問題要處理清楚,不能存在異議。然後去當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並且要說明自己的理由,經過公證機關的調查之後,如果符合辦理條件,公證機關會爲其辦理公證,解除養父母與收養子女的收養關係。收養的子女與養父母雙方達成了《解除收養關係》協議後。收養關係的解除得到了公證機關的公證,還要進行身份關係的解除,因爲收養關係的解除只屬於特殊關係的解除,收養子女還要與養父母去當地的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如果解除收養關係的時候,雙方存在意見不統一,這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處理,也可以經過相關部門的調節來處理,法院處理這種案件的時候,會以保護老人和兒童的利益爲標準,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問題。

根據實際情況來講,如果養父母與收養的子女關係變得的惡劣,如果不解除收養關係,對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好處,這時候如果祁總的一方主張要解除抽樣關係的情況,都可以依照其意願進行解除。特殊情況,不能因爲收養的子女在身體上或者是生理上有一些缺陷、或者患有一些其他的疾病身體不健康的,養父母后來發現後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是不允許的,除了在送養的時候,對方有故意隱瞞,這種情況可以解除養父母與收養子女的收養關係。總的來講,沒有特殊情況原因的,考慮到雙方的合法利益,以及有助於孩子健康成長等原因,經過法律上規定的程序收養棄嬰的關係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