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緊急情況的認定有哪些?

一、口頭遺囑緊急情況的認定有哪些?

口頭遺囑緊急情況的認定有哪些?

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重大軍事行動、意外事故等。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爲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對口頭遺囑效力的認定要從口頭遺囑的四個要件上進行分析認定。

二、訂立口頭遺囑要注意哪些問題

要訂立合法有效的口頭遺囑,須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口頭遺囑訂立過程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繼承法》第18條對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口頭遺囑見證人:

(1)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包括未滿18週歲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實踐中主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

2、《繼承法》對立口頭遺囑的外部條件做了限制,即必須處於“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

(1)、由於口頭遺囑易被篡改、僞造,因此,《繼承法》對口頭遺囑失效的情況做了特別規定: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那麼所立的口頭遺囑自然無效。因此,在非危急情況下,遺囑人還是應當訂立自書、代書、錄音遺囑,最好到專門的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或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律師鑑證。

(2)、在實踐中,應當審查遺囑人口述遺囑時是否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是否喪失了民事行爲能力、是否神智清醒、是否能用語言清楚地表示出自己的真實意思。如遺囑人當時不具有行爲能力、已喪失行爲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清晰地用語言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綜上所述,口頭遺囑是在情況危急時刻,遺囑人以口述形式處理遺產,無行爲能力人,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所立遺囑無效,非情況危急,遺囑人最好到公正機關辦理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