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訂立口頭遺囑的情形有哪些

可訂立口頭遺囑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國,公民想要訂立遺囑的話,就需要選擇具體的遺囑方式,這裏就包括了書面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等。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可能選擇的遺囑訂立方式不同,那麼實踐中可訂立口頭遺囑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可訂立口頭遺囑的情形有哪些

訂立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爲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於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符合哪些條件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能欠缺或喪失的精神病人。換句話說,作爲遺囑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的行爲能力,應以其參與遺囑見證時爲準,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爲神志正常,其後成爲精神病患者的,則該遺囑見證仍爲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患有精神病,其後即使恢復健康,其所做的遺囑見證也屬於無效。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遺囑對遺產的處分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利害攸關,因此,如果允許繼承人、受遺贈人作爲遺囑見證人,可能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繼承糾紛。這裏所說的繼承人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取得遺產、取得多少遺產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因此應當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這部分人因與遺囑實際上有着間接的利害關係,也有可能影響對遺囑做出客觀公正的證明。所以,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也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綜上,公民可訂立口頭遺囑的情形一般是在危急情況下,因此不是說想訂立口頭遺囑就可以訂立的,此時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纔可以。具體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上文中介紹的5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