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田地子女遺產繼承

農村田地子女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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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田地子女遺產繼承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因此,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爲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兩種類型。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針對“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目的在於維護承包合同的長期穩定性,保護承包方的利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農村田地子女遺產繼承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也可以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