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繼承負債和遺產嗎?

直系親屬繼承負債和遺產嗎?

一、直系親屬繼承負債和遺產嗎?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遺產分割時的義務】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由此看出,直系親屬可以繼承遺產,繼承遺產後,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如果負債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可選擇自願償還。

二、哪些財產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1、不包括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應屬於他人所有的財產。

2、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前已贈與他人的財產。

也就是說,要分清分家析產,生前贈與同繼承的界限。

3、不包括被繼承人的財產使用權。

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私有財產只能是指私人所有權的財產,而不能包括被繼承人只有使用權的財產。這種財產和使用權一般是不能包括在遺產範圍之內的,關於承包問題,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其承包權 承包權仍然是一種使用權,一般的也不能繼承,至於繼承人能否繼續承包,則應視不同情況予以合理解決,比如承包者是農戶,那麼個別家庭成員的死亡就不應影響合同的繼續有效,如承包人是公民個人,那就要看他的繼承人是否有繼續承包的條件。如果繼承人也是該集體的成員,也有相當的技能,有條件繼續承包好,那就可以重新訂立承包合同,但這也不能叫做繼承,因爲這裏根本不存在公民的私有財產,哪裏會有繼承法保護的繼承權呢。

三、如果有人欠債不還,那他的直系親屬有沒有義務替他償還債務?

沒有義務,不能找其父母要求償還債務。根據債的相對性,債權人只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的親屬作爲無關第三人,不負有償還責任。

債的相對性是指債能夠且也只能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產生拘束力。由於債本質上是當事人之間一方請求他方爲一定給付的法律關係,所以債權不能像物權一樣有追及性,而只能對特定人產生效力。

如果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情形下,其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應當由其單獨享有並承擔。其個人所負的債務,及造成的損害,應當由其個人使用其個人財產獨立償還,親屬沒有法定的償還義務。如果是限制行爲能力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債務人所欠的債務部分或者是全部無效。

如果債務人去世,債務人的家屬繼承債務人的遺產,則家屬應當在遺產繼承範圍內償還債務。 債的消滅只有五種情況,即債的履行、提存、抵銷、免除和混同。因此,即使債務人死亡或者債權人死亡,債依舊存在,由其繼承人繼承。

債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的行爲。通俗來講就是已經歸還了債務。

債的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比如債權人拒絕收受,或者債權人死亡又沒有繼承人繼承債務等,而無法向其還錢時,債務人將欠款交給提存部門而後債務清除。

債的抵消,可以理解爲雙方互相向對方借了錢,則這部分的債務就抵消掉了。債的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了債務,不需要對方還錢了。

債的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一般發生在企業合併的情況中。但也可以發生在民間借貸中,如兒子向父親借錢,而後父親去世兒子繼承了遺產,此時債也會消滅。 除了以上這五種情況,人的死亡並不會導致債務消滅,因此人死後,繼承遺產的人要在遺產範圍內還錢。

如果有人欠債不還,他的直系親屬沒有義務幫他償還。但是如果他的直系親屬繼承了他的遺產,則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債權不能像物權一樣有追及性,而只能對特定人產生效力。只有其直系親屬繼承了遺產,纔會以繼承的遺產爲限清償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