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時如何證明老人精神良好?

一、立遺囑時如何證明老人精神良好?

立遺囑時如何證明老人精神良好?

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況,可以去司法部門進行司法精神鑑定,以證明自己擁有完全的行爲能力及意識清醒、意願真實,這樣才能保證所立遺囑的效力,降低法律風險。老年人在立遺囑或做遺囑見證、公證之前,最好先去進行司法精神鑑定,以證明自己擁有完全的行爲能力及意識清醒、意願真實,這樣才能保證所立遺囑的效力,降低法律風險。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可見,立遺囑人必須擁有完全行爲能力且所立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遺囑才合法有效。

二、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立遺囑時,應當首先對遺囑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爲能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相關遺囑的條款,還應當基於實際的遺囑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還需要對遺囑進行公證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