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老人立遺囑時神志不清?

一、如何證明老人立遺囑時神志不清?

如何證明老人立遺囑時神志不清?

證明老人立遺囑時神志不清可以透過做精神鑑定來進行證明。畢竟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如果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是不能夠訂立遺囑的。遺囑公證是指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爲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爲公證遺囑。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但是公證遺囑僅能由公證遺囑替代,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處分的財產應爲立遺囑人個人所有。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

二、辦理遺囑公證應注意哪些問題?

1、遺囑人應向遺囑行爲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

2、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遺囑人因特殊原因(年老體衰、行動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公證員可以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3、遺囑人要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不得辦理。

4、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5、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如所處分的財產是否爲個人所有,是否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6、立遺囑人在遺囑生效前可以變更、撤消遺囑。

7、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執行人。

公證遺囑的訂立,需要透過公證處辦理,那麼此時就需要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公證費。而之後,若是想要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內容,此時也只能再次訂立一份公證遺囑來對之前的那份進行變更或者撤銷。而在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一般最後一份公證遺囑其實效力是最大的,實現中往往也是會以這一份遺囑內容來執行。

合法有效的遺囑在我們國家是非常的有用的,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簽訂的,如果是屬於精神狀況非常的混亂情況之下訂立的,那麼是屬於無效的,但是必須要有證據證明,確實精神狀況存在着問題,可以透過司法鑑定來進行。